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正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