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城镇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