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路面无积水、无污泥。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自治县城管部门举报。自治县城管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