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本单位和住宅相关排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持排水设施畅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接通城镇排水设施和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排水设施、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