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风、采光和通行,不得影响文物古迹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在屋顶加层或者依附主体建筑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