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风、采光和通行,不得影响文物古迹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在屋顶加层或者依附主体建筑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