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四十条有效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维护和管理无障碍设施,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