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规划、城乡建设、交通、市政、通信、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残疾人组织可以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