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参保的残疾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伤残风险和面向残疾人的专项险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