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