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及其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依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