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及其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依据。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