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