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嗄查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