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林业部门在其施业区内、国有企业单位在其征地范围内开垦宜农地,从事种植业,均属于改变土地用途,要依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