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开发与保护双赢”的方针,执行“先规划后开发、先审批后实施、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