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依法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确保面积总量不减、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农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