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严格审批湿地重点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