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区域内的下列湿地实行重点保护:(一)河流湿地:额尔齐斯河流域的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克苏湿地自然保护区、科克托海湿地自然保护区、金塔斯山地草原类自然保护区,乌伦古河流域的阿尔泰山两河源头自然保护区、布尔根河狸自然保护区;(二)湖泊湿地:喀纳斯湖湿地、乌伦古湖湿地、吉力湖湿地、阿尔泰山东南部湖泊湿地;(三)沼泽湿地:阿勒泰市阿拉哈克沼泽湿地、布尔津县布尔津河拉库勒沼泽湿地、吉木乃县萨吾尔山间洼地沼泽湿地。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