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严格遵循区域内河流、湖泊鱼类生产规律,认真落实河流、湖泊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一)常年禁渔区:乌伦古河福海水文站以下河段以及伸入吉力湖半径2千米范围内水域,“引额济海”渠道,乌伦古湖73公里原小海子水域、中海子水域、博塔莫英水域,莫合台后泡子水域。

(二)季节性禁渔期:额尔齐斯河干支流河道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乌伦古湖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