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可以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