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备案审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