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突出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