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