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做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