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在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和体例的可行性以及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等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