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在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和体例的可行性以及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等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