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沟河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