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内沟河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市区内沟河,是指鲤城区、丰泽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范围内,除晋江、洛阳江以外的八卦沟、小八卦沟、北渠、南渠等所有河道(包括入海河口、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