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组织涉内沟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资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报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十五日内拆除围堰、清理内沟河、修复内沟河设施,并由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内沟河管理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内沟河接收管理要求,向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市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后按照职责分工同步交由相关单位管理。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