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指导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建设和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健身场(馆)、中心、场地、设备(器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