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第九条已废止申请救助应当向下列办案机关提出:(一) 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无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正在侦办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向公安机关提出;(二) 刑事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向检察机关提出;(三) 刑事案件处于审判阶段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于执行阶段,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向审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