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分级筹集、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审核、管理、拨付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