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确有生活困难,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本条例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