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取得旅游质量等级和旅游服务接待单位称谓的,应当如实使用旅游质量等级和旅游服务接待单位称谓和标志,并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未取得旅游质量等级和旅游服务接待单位称谓的,不得使用旅游质量等级和旅游服务接待单位称谓和标志进行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