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区交通指引标志,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标识系统,统一规划,统一设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干道上应当设置主要旅游区的交通指引标志。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