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开发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旅游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捕猎野生动物;(二)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三)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四)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五)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