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在旅游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捕猎野生动物;

(二)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三)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四)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

(五)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