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旅游主管部门对列入目录的旅游资源,按照分类保护的原则,根据需要确定保护范围、级别及责任单位,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在确定的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