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