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在流域内需要进行石油资源勘探开发的,要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勘探开发的实施方案应当商得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涉及自治县的应当商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油气勘探和储运开发单位,必须要保护流域内的生态环境,服从水环境保护的要求。勘探与开发应分步实施,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实行水管理制度,重视水源地建设,保证水环境不受污染,采油污水禁止向流域内排放,经处理达到注水标准的,可以实行回注。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