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及防治公害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按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计划,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要对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