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首次任教,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

取得教师资格五年内未任教,后又从事教师工作的,须经录用单位试用一年并考核后,报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复审教师资格。

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