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条件。

对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而申请获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师范院校毕业生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可以按同等学历取得教师资格。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技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