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立教师表彰、奖励机制,完善教师奖励制度,奖励优秀教师。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三代以上多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成绩优异的家庭,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育世家”荣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尊师重教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