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