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五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的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公布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文本。需要废止的法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的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