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的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公布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文本。需要废止的法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的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