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在《海口日报》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全文刊登,并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刊载。在《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的日期。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