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在《海口日报》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全文刊登,并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上刊载。

在《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施行的日期。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