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