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案送市人大常委会;未按规定期限送达的,一般不列入该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