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二节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二十二条有效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案送市人大常委会;未按规定期限送达的,一般不列入该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