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