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在未划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水质保护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