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第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选择水质良好、水量丰沛的重要湖库、河段及水井等确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选址或者调整方案。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