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地名、交通、建设、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博物馆纳入城市标识系统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制定鼓励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